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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

关于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

按《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之规定,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和助研津贴两部分构成,主要用于补贴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。其中助学金由学校承担,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。为做好助研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一、按《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若干规定》第六条之规定,申请人应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,并能按要求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。

二、《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第三条、第六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现对助研津贴发放规定说明:

1.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,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。博士生导师应对博士研究生学习、科研工作进行管理、考核,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。学院负责监督、检查导师助研津贴的划拨情况。

2.原则上导师不得降低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,如确因考核未达要求需降低助研津贴的,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所在学院。经学院审核同意,报研究生院。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,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,同时按相应比例核减该生学校基本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。

3.博士研究生对导师降低津贴有异议者,在接到导师通知一个月

内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。

三、为保证师生权益,落实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,请各学院严格执行助研津贴管理规定,具体要求如下:

1.当导师向学院提出降低或取消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申请时,学院应同时向导师和学生核实情况,并收集书面材料。材料包括但不限于:导师制定的科研管理办法,导师对情况的说明,学生对情况的说明。

2.学院调查审核无异议后,根据相关办法拟定拟处理意见,报研究生院进一步核查。情况属实的将做如下处理:

(1)按办法规定扣减该生奖助学金;

(2)对该生论文开题、中期、送审和答辩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;

(3)核减学院年度招生名额;

(4)对于行为符合《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六条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。

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

2015年12月24日